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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合約

一、本場所為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高雄館(以下簡稱本館)負責經營及管理: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magym.tw)

    (電子郵件:g.k.fitnessclub@gmail.com)

 

二、協議書之條款包括協議書之全部內容,會員入會前務必詳閱協議書之內容,確認以上欄位之記載有無錯誤,以及詳細審閱您欲入會的會籍種類與其敘述。於簽約前可享有三天審閱期間。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本館之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得要求解約並退還全部已繳之費用。如於簽約並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已使用本館之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仍應扣除手續費或該堂課程費用後始得請求返還。審閱期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  本館提供具健身設備之場所,每年定期投保足額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公告於現場及官網,且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1. 公司名稱:侵略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2. 場所名稱: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 高雄旗艦館

3. 負責人:陳之漢

4. 履約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3號

5. 營業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3號

6. 電子信箱郵件:g.k.fitnessclub@gmail.com

7.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magym.twhttps://www.gkfitness.com.tw

8. 電話:07-536-9638

9. 統一編號:83697200

10. 本館預計招收會員數: 3000   人。

11. 本館現有會員數:  2300  人(以上一個月最後一日止之有效契約數為計算基準)。

12. 本館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之總面積:  5830    平方公尺。

13. 本館最大容留人數:  800    人。

 

四、會員種類及使用時段:

1.       消費者加入會員種類及其會籍期間,詳如本合約後附之本公司系統內之電子合約檔案。

2.       前項所載契約期間不得逾三年。但按月定額收取會籍費用者,其期間以十年為限。

3.       消費者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本館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4.        前項所稱約定使用期間,指本館於契約記載消費者逾該契約使用期間而終止契約者,本館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之期間。 

5.       本館營業時間為24小時,會員無使用時段限制,有關本公司休館日依各館規定,並保有調整之權利。

五、營業時間及設備:

本館提供之服務及營業時間如下:

1. 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

2. 各種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3. 具有解說各種器材使用方式專業之指導員共  2  人。

4. 館內具有重訓器材共  120    台、有氧器材共   40    台。

5. 本館提供之之器材如有維修,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官網,以供消費者知悉。

6. 本館營業時間為24小時,有關本公司休館日依各館規定,並保有調整之權利。

7. 本館於營業時間內,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或其他特殊狀況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得暫時停止營業或縮短營業時間,對於配套措施將於各館另行公告之或者於本館設立之網站或粉絲專區公告之,但短期維修不在此限。 

8. 本館營業場所因例行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但每月二日以內例行維修者,不在此限。

9.    本館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於原定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個小時以前,依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及網站公告。但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不在此限:(1)業者營業場所搬遷。(2)業者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3)業者無法正常營業或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由。本館未能證明上開通知及公告,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本館將無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付款方式:

會員可選擇以信用卡或現金方式付款,付款方式詳如本合約後附之公司系統內電子合約檔案。又如以現金方式付款,本合約金額逾5000元,使用期限逾30日者,須按月分期付款,付款期數不得低於契約期限。

 

七、入會規則:

1.  未成年人入會規定,18歲以下未成年人(年滿13歲以上)申請入會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滿18歲者,應於深夜12時到凌晨5時,配合法律規定離開本館,且不得進入本館。

2.  本館受理顧客入會申請後,本公司保有會員審核資格之權益,而認為不適當者,得拒絕入會之申請;同意入會者,應立即開立發票。

3.  會員使用所有設備時應遵守館內管理規範及專業教練指導。

4.  本館免費置物櫃需自行設定密碼,如密碼不慎忘記,需館內人員開櫃每櫃將收取100元開櫃費。免費置物櫃內放置隔夜之物品本館得以規定開鎖取出。無法辨識物主身分的物品,保存30天待領,保管期間仍須按每日每櫃新台幣100元收取開櫃費,屆時無人招領,將送交警察或自治機構處理。

5.  會籍到期一個月後,如消費者需再次向本館申請入會,應支付三分之一之入會費作為本公司行政作業費用。

 

八、會員須知及遵守規則:

1. 會員進入本館前,應穿著合適的運動服裝與配件(進入格鬥教室內須依規定穿著裝備),禁止打赤膊,並應遵守各教室使用規範及教練指示,以維護現場安全。會員如穿著不當,例:格鬥教室無配戴護具、重訓區穿拖鞋、牛仔褲、休閒鞋(非運動鞋)等等…,本館將有權制止並限制進入或使用。

2. 本館禁止攜帶外食、寵物、檳榔、酒精飲料、非法藥物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物品進入。

3. 本館會員於館內應降低成適當音量並尊重其他會員,不造成任何干擾妨礙其他會員使用設施及住戶安寧。在任何情況下,會員絕不大聲喧嘩、惡言相向、語言粗俗、或騷擾、戲弄、或教唆其他會員來賓或員工,亦絕不從事任何違法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情事,違反者,本館得視情形終止合約並依法辦理後續事宜。

4. 未經本館人員同意,會員不得隨意搬動健身器材(含所有附加設備)或以不正當方式使用器材。

5. 會員同意遵守本館公告的一切管理規章及規定。如因可歸責於會員事由,致本公司設施器材或其他設備造成損害者,會員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6. 本館並無授權本館職員向會員介紹任何非本館經銷之營養品或醫療產品,會員若同意購買本館職員向會員推薦之營養品或醫療產品,若萬一產生身體不適或任何症狀,應自行負責,本館毋庸對此負責。

7. 本館附設綜合格鬥場地及練習設備,入場練習應遵守教練指示,練習過程中若有身體不適或嚴重受傷之狀況發生,應第一時間通知現場教練或人員,以便立即處理,避免傷勢擴大。場內任何之自主練習,如有意外傷害發生,應自行負責,本館毋庸對此負責。

8. 會籍暫停、會籍轉讓及會籍終止皆須提前預約做辦理,申請文件批准後須7~14個工作天,不含國定假日。

 

九、會籍暫停: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填寫會籍暫停申請書與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後,依本館之規定事先申請辦理會籍暫停,本館將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會籍期間均因此順延。經醫師證明患有重大安全顧慮之疾病或傳染病者,可先行暫停其會籍。(此情形可後補上相關書面證明文件。)

1. 出國-因出國逾一個月。

2. 病假-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導致不宜運動者。(需有合格醫生提出有效相關醫療診斷證明)

3. 懷孕、育嬰、侍親。

4. 兵役-須提出兵單證明文件。

5. 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益者。

6. 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會員事由致無法使用設施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才完成暫停手續。

7. 如非前述情況之會員欲申請暫停會籍者,需每月酌收行政管理費新台幣300元整。最長期限為二個月。

8. 會籍暫停必須於暫停未開始七天前憑書面資料向本館申請。除病假事由外,逾時恕不接受追溯辦理。

9. 如會員未能事先提出病假申請,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10.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且本館營業場所位於之直轄市、縣(市)發生社區感染時,消費者亦得辦理暫停會籍事宜。

11.    前項事由,如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注意事項: 1.會籍暫停以「月」為單位。2.申請暫停期間之長短如相關證明無備載者,則由本館斟酌決定,不得異議。】

 

十、合約終止:

1. 入會費為使用資格,會期費為使用權益;入會費為申辦會員個人資料及使用資格,申請終止不退還。

2.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

3.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本館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4. 因下列「不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會員得於知悉事由起30日內向本館終止契約,本館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應退餘額退還予會員,且本館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1)   會員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暫停會籍6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致須終止契約者。

(2)   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業者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但經消費者同意不在此限。

(3)       因業者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4)       其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本館發生長期停館者。

(5)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消費者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6)       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

(7)       本館營業場所因例行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但每月二日以內例行維修者,不在此限。

5.       可歸責本館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本館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應退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前項退費,本館應依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並依本條第八項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額度支付予消費者。

6. 消費者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者,得於知悉事由起30日內向本館終止契約,惟本館將依本條第八項規定,向消費者酌收手續費。

7. 因下列「不可歸責於本館」之事由,本館得向消費者終止契約:

(1)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2)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3)       自會員欠款日起,經通知後無立即繳款者,本館將有權先行暫停會員所有權益。通知後十日內未繳款者,自第十一日開始自動終止合約及本合約應享之所有會員權益。

(4)       犯有重大刑案或其他不名譽之案件以致對本館形象有不良影響者。

(5)       未遵守會員規定或未履行會員之義務,且屢勸不聽者。

(6)       破壞本館之設備情節嚴重或行為導致本館受損而不賠償本館損失者。

(7)       破壞本館的商譽、信用或擾亂秩序,影響其他會員使用權益經勸導無用者。

(8)       偷竊館內用品、無故重摔器材一經發現者。

(9)       不符合會員資格條件,做虛假申報或偽造文件者。

8. 本館因前項第2款至第3款事由而向消費者終止契約者,應按下列規定計算費用:

(1)       已預繳全部費用者於期限內提前終止合約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合約終止書,方可辦理終止。應依實際經過時間比例扣除費用。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2)       附期限分期者,應於下次扣款日前提出書面申請,本館將於會員提出書面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取消扣款機制,如未在下次扣款前親自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合約終止書,下期款項將依期產生,會員仍須依約繳付所產生之款項。月繳者退費時,本館將依實際經過月數乘以月平均價格向消費者收取會籍費用。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3)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會員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4)       手續費之收取:

不定額: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之百分之二十(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5)       月平均價格,以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 

(6)       入會費及其他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7)       手續費加計應補足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8)       會員係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者,雖已使用本館設施,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

(9)       消費者繳交之契約總金額於終止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應依簽訂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

9.     本館因第七項第4款至第9款事由而向消費者終止契約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10. 結束會籍時應提供合約副本交由本館辦理終止手續。

11. 本館應於終止契約後15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轉帳方式退還消費者。

 

十一、    履約地點正式營運前之終止:

消費者於履約地點正式營運前簽訂契約,得於正式開放營運後七日內終止契約,本館應全額退費。

 

十二、    契約到期通知:

1. 本館應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依本契約所載資料通知消費者。

2. 本館未能證明前項通知,致消費者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其服務設備,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3. 會員未繳費用時,本館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十日內,依約定方式通知會員於期限內完成繳納。

4. 前項通知期限屆滿仍未繳清者,契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並依本館規定退費或補費。

5. 本館如未依第三項催繳通知,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所生費用,不得向會員收取。

 

十三、    會員使用其他場館:

1. 1. 會員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欲跨館使用,須給付開通費用,計算方式為會籍剩餘期間,乘以每館每月給付新臺幣200元(即一館每月200元、兩館每月250元…以此類推)。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除前項開通費用外,欲辦理開通之會員須先補齊本館與他館之會籍差額,如無差額,即毋庸繳納。

3. 前二項之費用,應於申請時一次繳清。

 

十四、    會籍轉讓:

1. 會員如因搬家(需跨不同縣市)、移民、重病等(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事由,致難以履行契約者,得向本館申請轉讓會籍。

2. 須由原始會員(持合約書副本)與新會員共同以書面申請,經本館核准同意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若原始會員無合約書副本,本館不承辦轉讓之申請。

3. 受讓會籍者,必須是從未是成吉思汗相關場館之非會員者。(本館保有會員審核資格之權益)

4. 原始會員必須繳交原始合約書副本,新會員必須繳交必要文件,辦理承接手續及繳交手續費新台幣NT300元。

5. 若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原始會員與新會員需自行協調剩餘會籍價值及交易方式,本館概不介入。

6. 原會籍之人未繳納之入會費,則受讓者須在受讓時一併補足。

 

十五、    個人資料及生物特徵同意條款:

1.  會員了解本館基於管理業務需要,增加會員進出本館之便利,使會員得以運用人臉辨識設備攝錄進入本館之生物特徵,以辨識身分。

2.  會員同意本館得在告知義務內容所示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生物特徵(包含人臉辨識),並於加入會籍時協助本館建立檔案。

3.  會員瞭解本同意條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瞭解本同意書內容,並同意本同意書所列事項。

 

十六、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1.       本館對消費者贈與之贈品價值總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2.       本館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3.       本館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於契約終止時,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十七、    履約保證:

1.        本館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款者或預收本合約總金額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2.        本館業經永豐商業銀行及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供支付卡收單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永豐商業銀行之價金保管專戶,專款專用,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支付卡收單價金保管期限之計算係自支付卡(或金融卡)支付價金款項之交易日起算540天日曆日。

3.        以上保障內容本館將一併公布於本館網站供查詢。

 

十八、    本館因會員簽定本契約,或參加課程、各種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會員資料者,均應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本館違反本條規定,會員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    本館不會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所持有之契約,如因行政作業需求,要求會員提供合約書副本者,於程序辦妥後,本館將歸還合約書副本予會員。

 

二十、    本館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及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月平均價格之二倍。

 

二十一、            會員於履約地點正式營運前簽訂契約,得於正式開放營運後七日內終止契約,本館應全額退費。

 

二十二、 本館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本館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會員所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二十三、 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會員入會確認書

※ 會員違反入會規則與會員須知及遵守規則之規定,本館得逕行終止違反規定之會員會籍,其已給付之費用將不予退還。

 

※ 本館清櫃時間為每日清晨 3 點,置物櫃內放置隔夜之物品,本館得以依規定清櫃時間開鎖取出,無法辨認物主身分的物品,保存 30 天待領;屆時無人招領,將送交警察或自治機構處理。

 

※ 本館提供之密碼置物櫃,如遺忘密碼,需館內人員協助開啟的收開櫃費 100 元。

 

※ 會籍暫停,需 7 天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依合約書暫停條例申請辦理。

 

 

 

貼心小提醒:

適量的運動能夠達成良好的健身效果,同時預防意外傷害的發生。會員必須瞭解任何的運動均有發生意外傷害的可能性 ,在本館場所內健身亦然。會員必須確認自己的健 康情況良好,並且沒有任何會影響您在本館場所內參與任何活動之健康上的限制。會員同時瞭解,本館無法也概不提供任何形式的醫療諮詢。會員參加任何健身計劃之前,必須自行尋求醫師囑咐,本館教練將會隨時指導您的健身技巧或鼓勵會員從事個人計畫性運動。

 

會員合約書

 

一、本人於簽約前已充分閱讀本合約書相關規定之內容,並向銷售顧問詢問或要求說明本合約書之內容,充分完全瞭解本合約書所訂之全部約定條款,並已享有三日的審閱。 

二、本人瞭解於雙方書面同意下,於簽署本合約書之後,除經貴公司通知拒絕入會申請者外,本人之會籍將立即生效,且將自簽署本約之日起,受到所簽屬合約書內容之約。

三、本人同意貴公司得視營運需要修改會員守則之權利,該修正後之會員守則,得以公告方式張貼於會所、粉絲專區、所屬網頁或以書面通知會員,本人並可隨時向服務部門確認取得,相關修改規定經貴公司公告或通知日起七日內本人未表示反對意見者,視為同意該修正並遵守之。

四、本館清櫃時間為每日清晨 3 點,置物櫃內放置隔夜之物品,本館得以依規定清櫃時間開鎖取出,無法辨認物主身分的物品,其保存 30 天待領,屆時無人招領將送交警察或自治機構處理。

五、本人同意相關之會員權利與義務均以本合約書正面及反面以及會員守則中之規定為準,本人確認銷售人員之任何口頭表示或承諾也均以列印形式記載於本合約書中,始簽署如下。

 

 

會員身體健康狀況聲明

 

一、六十歲以上年長者,應有已成年親友陪同照顧,以確保使用者安全及正確使用設施。

二、本館鼓勵全體會員在利用任何運動器材及館內任何活動與團體課程之前,應先接受身體的健康檢查。會員應確認自身的身體狀況良好且無任何疾病、失能、受傷,健康欠慮或機能失調等事由,致自身不適宜使用本館之器材。會員並確認,關於自身之身體狀況及使用器材的能力,本館在會員加入之前未曾給予會員任何醫療方面的建議。若會員加入之前或加入之後有任何健康或醫療方面上的任何顧慮,在會員使用健身器材 或任何活動與團體課程之前應與會員的醫師討論。

三、會員未告知或隱瞞之重大疾病,因而發生損害,其責任歸屬為會員本人。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會員之姓名、資料,詳如本合約後附之公司系統內電子合約檔案。

 

業者

公司名稱:侵略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之漢

聯絡電話:07-536-9638

電子郵件:g.k.fitnessclub@gmail.com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magym.tw

營業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3號

統編:83697200

私人教練合約

茲為消費者於本公司所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書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一、  本公司提供具健身設備之場所,每年定期投保足額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公告於現場及官網,且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1. 公司名稱:侵略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2. 場所名稱: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 高雄旗艦館

3. 負責人:陳之漢

4. 履約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3號

5. 營業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3號

6. 電子信箱郵件:g.k.fitnessclub@gmail.com

7.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magym.tw

8. 電話:07-536-9638

9. 統一編號:83697200

 

二、  協議書之條款包括協議書之全部內容,會員購買個人教練課程前務必詳閱協議書之內容。消費者於簽約前可享有三天審閱期間。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本館之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得要求解約並退還全部已繳之費用。如於簽約並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已使用本館之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仍應扣除手續費或該堂課程費用後始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總金額會員需全數支付本協議應付金額總數後,方可開始上課。且須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使用完畢,逾期不得再行主張。

 

四、  本公司提供一教練對一學員、小班團體課(3~6人)課程服務。消費者參加健身服務之種類及期限(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教練與學員數之比例及指定教練姓名,均請詳如後附之公司系統電子合約檔案。

 

五、  本公司與會員雙方簽訂契約總金額後,本公司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本契約總金額,詳如後附之公司系統電子合約檔案。又本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六、  繳費時間及方式

1.        繳費時間:詳如本合約後附之公司系統電子合約檔案。

2.        繳費方式:現金(若契約金額逾5000元,使用期限逾30日,須按月分期付款)、信用卡、匯款。詳如本合約後附之公司系統電子合約檔案。

3.        雙方如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本公司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會員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七、  私教課程一堂課時間為 50 分鐘,會員必須準時且做人臉辨識完成報到,若會員因私人因素遲到達 10 分鐘則該次課程自動取消,如會員當日仍選擇繼續上課,則按照原表定上課時間,不會延後,以免影響後續會員權利。

 

八、  如指派教練因故無法提供指導,本公司得另行安排合格教練代為上課,惟學員對指導教練有任何異議部分,皆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由本公司視情形為適當安排處理。

 

九、  服務異動通知:

1.   本公司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將事先公告於官網(https://www.facebook.com/mmagym.twhttps://www.gkfitness.com.tw),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個小時以上。

2.   本公司如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會員得於七日內與本公司協調補課方式。

 

十、  營養師協助:

1.   營養師之餐飲計畫8週為一期,會員自參與計畫之日起不得任意中斷或請假更改時間。

2.   會員參與餐飲計畫之起算日為營養師寄出菜單之日(以菜單上之日期為準),教練應立即將菜單傳給會員,若有延誤,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會員應於每周初將資料傳給營養師,營養師會依據該資料開立每週之菜單。

4.   若學員於8週期間內請求退出營養師之餐飲計畫並退費,因營養師開立菜單係以週為單位,故不滿一週以一週計算,本公司將依週數之比例辦理退費。

 

十一、      會員告知義務

會員若因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使用本館之全部器材及私人教練服務之情況,會員應在簽立本協議書前據實告知本公司。

 

十二、    會員若無法使用本館之全部器材及私人教練服務之情況,會員應在此確認,簽立本協議書前,本館無義務就會員身體狀況、使用設施及接受私人訓練方面,給予任何方面之指導。如果會員有任何健康或醫護問題,請立刻或於簽立本協議書後,自行向醫生查詢後再開始本次私人教練課程。

 

十三、      免責聲明

1.   本公司並無授權任何人向會員介紹任何非本館經銷之營養品或醫療產品或健身器材,倘會員仍購買本公司或其本館之職員向會員推薦之營養品或醫療產品或健身器材,如致會員受傷或有所損害,概由會員自行負擔與本館無涉。

2.   因會員個人因素及需求,由本公司指派教練至會員指定之場所進行私人教練課程者,會員應指定符合法規安全之場所及健身器材,且需自行負場所管理人責任。

3.   前項情形,如因該場地環境、設備等因素,導致會員受有身體上傷害或財產上損害者,不得向本公司求償,並由指定場所之會員自行負責。

 

十四、      課程暫停

1.   會員有下列事由之一,並提出相關文件者,本公司應於七日內(不含國定假日、休假日)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間順延: 

(1)      出國逾一個月。 

(2)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2.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課程六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向本公司終止契約,本公司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手續費或以任何名目扣費。

3.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消費者如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4.   會員於第一項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消費者,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十五、      課程終止

1.   因下列不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得於知悉事由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終止契約:

(1)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2)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消費者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3)      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

(4)      會員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2.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本公司應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計價退費,且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3.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酌收手續費,惟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十五條第五項所收取之手續費。

4.   因下列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本公司得向消費者終止契約:

(1)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2)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3)       自會員欠款日起,經通知後無立即繳款者,本館將有權先行暫停會員所有權益。通知後十日內未繳款者,自第十一日開始自動終止合約及本合約應享之所有會員權益。

5.   本公司因契約規定而向消費者終止契約者,應按下列規定計算費用:

(1)       應退餘額之計算:

I.    業者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金額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消費者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II.  會員若有參與營養師之餐飲計畫,則本公司會先行扣除營養師餐飲計畫之費用(扣除金額以一週1,800元計算),並以扣除營養師費用之餘額計算前項私人教練費用辦理退費。

(2)       手續費之計算:

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6.   課程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本公司得不予退費。

7.   終止合約應至本公司現場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合約終止書,本公司應於終止契約後15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轉帳方式退還消費者。

8.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十六、    本公司教練未依公司規定,私下贈送課程者,本公司一律嚴懲並開除,未依規定贈送之課程,一概與本契約無涉,消費者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上開贈送之課程。

 

十七、      贈送內容

1.   會員購買本課程時,本公司將贈送以下服務內容,贈送內容價值,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若會員放棄任何一項,均不得要求退費、折價、兌換或轉讓。

(1)      課前教練諮詢。

(2)      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之身體組成檢測儀(例如:IN body、Tanita)檢測各一次。

2.   本館未授權任何銷售人員就本協議書以外之事項為任何表示或承諾,會員同意並承諾本協議書包含會籍條款及本約定條款構成會員與本館間之整協議,任何與協議書不符之口頭或書面承諾,對本館均不生效力。

3.   本公司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會員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4.   本公司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十八、   課程預約

1.   會員於參加教練服務前,應事先與教練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預約時間。

2.   會員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亦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個營業小時以上。

3.   會員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得於七日內無償補課。超過七日,則需補繳教練場地費用新臺幣200元後始得補課。

 

十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1.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本館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會員,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2.       會員若有參與營養師之餐飲計畫,則本公司會先行扣除營養師餐飲計畫之費用(扣除金額以一週1,800元計算),並以扣除營養師費用之餘額計算前項費用辦理退費。

 

二十、      不可歸責本館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1.        消費者有下列影響本館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會員,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1)      犯有重大刑案或其他不名譽之案件以致對本館形象有不良影響者。

(2)      未遵守會員規定或未履行會員之義務,且屢勸不聽者。

(3)      破壞本館之設備情節嚴重或行為導致本館受損而不賠償本館損失者。

(4)      破壞本館的商譽、信用或擾亂秩序,影響其他會員使用權益經勸導無用者。

(5)      偷竊館內用品、無故重摔器材一經發現者。

(6)      會員將個人會員資格與個人私教課程私自借出、供他人使用、贈與、轉賣、代償等類似行為。

(7)      不符合會員資格條件,做虛假申報或偽造文件者。

2.        會員若有參與營養師之餐飲計畫,則本公司會先行扣除營養師餐飲計畫之費用(扣除金額以一週1,800元計算),並以扣除營養師費用之餘額計算前項費用辦理退費。

 

二十一、 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1.       可歸責本館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會員,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前項退費,應準用第十五條第五項手續費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會員,並應於終止契約後15工作日內,將應退還款項依約定方式退還消費者。

2.       會員若有參與營養師之餐飲計畫,則本公司會先行扣除營養師餐飲計畫之費用(扣除金額以一週1,800元計算),並以扣除營養師費用之餘額計算前項費用辦理退費。

 

二十二、 契約讓與第三人

會員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本館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本館以有約定者為限,得向會員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手續費用新台幣300元。

 

二十三、 本館未授權任何銷售人員就本協議書以外之事項為任何表示或承諾,會員同意並承諾本協議書包含會籍條款及本約定條款構成會員與本館間之整協議,任何與協議書不符之口頭或書面承諾,對本館均不生效力。

 

二十四、 個人資料及生物特徵同意條款

1.   會員了解本館基於管理業務需要,增加會員進出本館之便利,使會員得以運用 人臉辨識 設備攝錄進入本館之生物特徵,以辨識身分。

2.   會員同意本館得在告知義務內容所示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生物特徵(包含人臉辨識),並於加入會籍時協助本館建立檔案。

3.   會員瞭解本同意條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瞭解本同意書內容,並同意本同意書所列事項。

 

二十五、 履保保證

1.   本館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2.   本館業經永豐商業銀行及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供支付卡收單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永豐商業銀行之價金保管專戶,專款專用,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支付卡收單價金保管期限之計算係自支付卡(或金融卡)支付價金款項之交易日起算540天日曆日。

3.   以上保障內容本館將一併公布於本館網站供查詢

 

二十六、 本館因會員簽定本契約,或參加課程、各種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會員資料者,均應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本館違反本條規定,會員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十七、 本館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本館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會員所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二十八、 對消費者資格條件之約定:

1. 無本館會員會籍資格之消費者亦可購買個人教練課程服務,本館就消費者資格並無限制,會員及非會員皆可購買教練課程。

2. 具本館會員會籍之消費者,會員會籍已到期且無續約者,如仍有剩餘私教堂數,過期會員可持續至本館上課,但需支付單次入場費用。

 

二十九、 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會員之姓名、資料,詳如本合約後附之公司系統內電子合約檔案。

 

業者

公司名稱:侵略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之漢

聯絡電話:07-536-9638

電子郵件:g.k.fitnessclub@gmail.com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magym.tw

營業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3號

統編:836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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